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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育才学校学生会章程
日期:2006-05-08   访问人数:6929   新闻来源:团委  

  北京育才学校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北京育才学校学生会,是在校党政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组织,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利益,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服务。

   第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通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在同学中开展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号召全体同学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各学科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文化、道德修养水平。

   第五条:在与学校培养全面发展合格人才目标根本一致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利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学校工作,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合理要求。

   第六条:加强校园内的民主建设,调动广大同学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培养锻炼广大同学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以提高广大同学综合能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丰富同学生活。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在北京育才学校学习的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的会员。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1.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对本会的工作和工作人员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 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各学科文化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及文艺体育活动;

   2. 努力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团结同学,积极进取,争做全面发展的合格的社会主义人才;

   3.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4.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生会的决议,认真完成学生会交给的任务;

   5. 有维护北京育才学校和学生会荣誉、利益的义务。

   第十一条:本会对于违反校规和本会章程的会员有批评和帮助的义务。对情节严重者,有向学校建议予以处分的权利。对积极改过者,也有向学校建议免于处分或撤消处分的权利。

   第四章:学生会干部

   第十二条: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应按任人唯贤的原则选拔德才兼备的干部,干部须接受学生会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学生会干部必须符合并履行以下条款:

   1.坚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自己,积极要求进步。

   2.能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勤奋踏实,按时完成组织布置的任务。

   4.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同学,勤奋踏实、认真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5.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坚持以学习为第一要务,在学习上积极上进;

   6.具有创新精神。

   第十四条:干部的调职和免职

   1.学生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对干部的任职进行调整;

   2.对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干部,经校学生会大多数干部同意,在学校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免职,被免职的干部学生会组织将永不再次聘用。

   第五章: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校学生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若有特殊情况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初中各班人数占班会员人数的10%,高中各班人数占班会员人数的15%。各班代表采取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听取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2. 修改本会章程;

   3. 选举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4. 根据学校的要求讨论今后的工作任务;

   5. 向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代表大会的权力,直到下次代表大会为止。

   第十八条:校学生会由主席、副主席及下设的各部部长、副部长组成。

   第十九条:校学生会设秘书长一人,由校团委老师担任,负责校学生会的协调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大会的各项工作。主席团成员在各班的代表中推荐一名,经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表决通过。主席团成员不得参加学生会委员竞选。

   第二十一条:校学生会委员产生办法

   1.校学生会委员会设委员十五名,委员候选人采取自愿报名和年级推荐并经学生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认定方能成为委员候选人。

   2.校学生会委员经学生代表大会直接差额选举产生。

   3.校学生会设主席、副主席及各部部长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委员职务确定办法

   1.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在当选的学生会委员中产生,具体人选由大会主席团确定,并经主席团表决通过产生。

   2.学生会下设各部部长、副部长由主席提名,经大会主席团表决通过产生。

   3.学生会各部门干事(副部长以下人员)采取聘任制,由各部部长提名,经考核通过后由学生会主席任命或免职。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日常工作

   1.制定讨论工作计划,总结阶段性工作情况。

   2.开展各项学生活动。

   3.协助学校做好校园常规管理、检查、评比工作。

   4.及时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5、负责下届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学生会的直接领导并有责任完成学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班委会产生办法见《班委会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北京育才学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附《学生会委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附《学生会干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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